
1789 年 2 月 4 日美國舉行歷史上第一次總統選舉,選舉人團進行投票。華盛頓獲得全部 69 張選舉人票,全票當選為第一任美國總統。而華盛頓主動開創了「擔任不超過兩屆、不連任第三屆」的不成文的管理,此後的百餘年間,歷任總統均遵從此俗。
然而,在 1940 年和 1944 年,民主黨的富蘭克林羅斯福打破了這個慣例,他連續勝選並擔任了第三屆和第四屆的總統。然而,卻因病在第四任期內去世,促使美國社會及國會將此限制改為強制的法律。
1946 年美國中期選舉中,共和黨重新奪回了國會參眾兩院的控制權。為了防止再出現類似民主黨籍羅斯福總統連續連任四屆、長期執政達 13 年的情況,共和黨人將「限制總統任期」列為核心政見。
1947 年初,美國眾議院率先提出了第 27 號聯合決議案(H.J. Res. 27),要求將總統任期剛性限制為兩屆。最終,該法案在國會獲得了共和黨人以及部分保守派南方民主黨人的普遍支持,於 1747 年 3 月 21 日正式送交各州批准。
根據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的規定:
- 當選次數限制: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
- 繼任/代理限制:如果某人在他人的總統任期內接任或代理總統職務超過兩年,則他只能再被當選擔任一次總統;如果未超過兩年,則可以再當選兩次。
- 豁免條款:該修正案明文規定,不適用於提案當時正在任職的總統(當時為哈利·杜魯門)。
類似的規定在全球範圍內是否普遍?
對於總統、國家領導人的任期限制在全球範圍內非常普遍。其中兩屆的限制是最主流的,包括美國、印尼、南非、肯尼亞、香港、台灣、曾經的中國等國家/地區。而在法國、巴西、曾經的俄羅斯則規定不可連續擔任第三屆。
另外有一些國家為了更徹底的防範現任優勢以及個人崇拜,規定總統絕對不得連任只得擔任一任。包括韓國、墨西哥、菲律賓都是如此。
然而,無連任限制的國家也並不罕見。譬如中國 2018 年取消了連任限制,俄羅斯 2020 年將普京的任期歸零,白俄羅斯、委內瑞拉也沒有類似的限制。
而如日本、德國、英國等國似乎首相、總理也可以無限連任,這是因為這些國家屬於內閣制,並非選民直接選舉的總統,而是由控制議會多數席位的執政黨黨魁出任。只要該政黨持續贏得國會大選,且黨內一直支持該領袖,首腦就可以不斷留任,因此不適用總統制的任期限制制度。
